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3-03-26
项目的环评于2018年由市环保局审查批复,分期建设一期试运行后,2019年完成竣工环保验收(一期)。现准备启动二期项目,二期项目的地点、规模、生产工艺、配套环保设施等与原环评批复内容一致,按照环评法要求批准超过5年未建设的需要重新报批,请问我们的启动这个二期项目是否符合重新报批的情形。
依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环办环评函【2019】203号《关于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 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 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重新审核的,应报原审批部门, 不受审批权限变化影响。 二、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 应按照建设单位报请重新审核时新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执行。 三、经审核,同意执行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文件的,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经审核,需依法补充或重新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重新报批的,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重新报批的,应按重新报批时的分级审批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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