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生态环境厅 2020-10-23
请问省外第三方检测公司在青海省开展检测业务有何要求?
您好! 您咨询在青开展检测业务相关问题,现答复如下: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生态环境监测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青生发〔2020〕171号),在本省范围内开展生态环境监测业务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向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生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和实验仪器设备及质量控制体系等审核,列入《青海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生态环境监测名录》后方可开展生态环境监测业务工作;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客观公正独立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二是取得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三是在本省范围内具备与开展生态环境监测项目相匹配的监测人员、实验室和生态环境监测仪器设备;使用的生态环境监测设备符合国家有关生态环境监测标准规范要求;四是监测项目的技术人员取得省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颁发的《环境监测人员技术考核合格证》;五是建立与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相适应的,覆盖全场所、全过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体系;六是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具体可至厅生态环境监测处详询。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关于印发<青海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生态环境监测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青生发[2020]171号)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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