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危险废物当年产生未处置量是否又要求的询问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0-02-12

环境 北京市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 综合业务

问题

您好,我在危废法里看到危险废物必须一年内完成处置,未处置的需要备案。那对当年产生的危废,年底未处置量的上限是否有要求,不能超过多少吨?

回复

您的来信已收悉,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的规定,其管理对象为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另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本条规定的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因此,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报所在地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管理计划做好危险废物的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工作。同时,危险废物的贮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标准规范的要求。 感谢您对本市生态环境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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