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获取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实施机关层级问题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5-05-24

环境 湖北省 生态环境执法

问题

曹女士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咨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5、31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请问,关于作出行政处罚的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是省生态环境厅,如何确定处罚实施机构的主体层级?

回复

我单位收到你局转办的编号WZ993211202********77号湖北政务服务网的诉求,经研究办理,现将相关情况函告如下: 1.收到《交办单》后,我厅及时组织相关处室单位对有关诉求进行研究,于5月23日上午10时左右与诉求人曹女士取得联系,了解具体情况,并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解答。 2.诉求人曹女士就“未获取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实施机关”进行咨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5、31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关于作出行政处罚的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是省生态环境厅,如何确定处罚实施机构的主体层级。 3.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即,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以属地管理为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根据上述规定,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管辖。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其管辖的案件重大、疑难或者实施处罚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经通知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当事人,可以对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直接管辖,或者指定其他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管辖。”据此,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依法管辖。 我厅于5月23日将相关问题的反馈意见与诉求人曹云鹿女士进行了电话沟通,诉求人对答复表示满意。 办 理 人:陈小华 联系电话:027-87167419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5月24日

评论 0条评论

0/150

  • 按热度排序
  • 按时间排序

相关问答

  • 关于在企业内部建设自用停车及配套橇装式加油装置的问题咨询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3-09-11

  • 关于咨询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问题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1-05-24

  •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咨询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2-05-05

  • 咨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省市县)调整变更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0-06-24

  • 氧化铝项目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办理问题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2021-05-24

设为首页 |  版权© 尚云环境 |  京公网安备 11011402011579号 |  京ICP备17049511号-2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