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4-12-06
您好。 2021版危废名录有关树脂及粘胶剂提出: HW13 265-101-13指出:“树脂、合成乳胶、增塑剂、胶水/胶合剂合成过程产生的不合格产品(不包括热塑型树脂生产过程中聚合产物经脱除单体、低聚物、溶剂及其他助剂后产生的废料,以及热固型树脂固化后的固化体)” HW13 900-014-13指出:“废弃的粘合剂和密封剂(不包括水基型和热熔型粘合剂和密封剂)” 请问,根据以上内容,环氧树脂凝固体、使用后的水煮型双组份粘棒胶(成分为改性环氧树脂、碳酸钙)及水煮型底板胶(成分为硫基加成物、苯酚、碳酸钙)是否可以不认定为危废。
您好,感谢您对新疆生态环境保护的关注与支持,您咨询的内容回复如下: 环氧树脂、粘棒胶、底板胶是光伏板生产加工中使用的粘合剂(热固性),不属于水基型和热熔型粘合剂,符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代码“900-014-13”的表述内容。因此,废弃的环氧树脂、粘棒胶、底板胶应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部令第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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