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22 年修订)》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4-05-10

环境 江苏省 大气环境 生态环境执法

问题

《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22 年修订)》规定自动监控设备的量程:“原则上设定为现场执行的污染物排放限值的 23 倍”。但生态环境部2021年10月22日环办执法[2021] 484号文《关于做好重点单位自动监控安装联网相关工作的通知》附件2中要求:“颗粒物或气态污染物执行排放限值或特别排放限值的,测试量程应设置双量程或多量程,低量程范围一般设置为相应污染物排放限制的1.5~2倍”。江苏省地标和国标是否冲突,具体执行时按哪个文件执行。谢谢!

回复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根据您的咨询,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涉气污染物排放执行超低排放限值或特别排放限值的排污单位,《关于做好重点单位自动监控安装联网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2021〕484号)要求“低量程范围一般设置为相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1.5~2倍,高量程范围一般设置为原烟气最高浓度的1~1.5倍”;《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规定“自动监测设备量程应设置双量程或多量程,污染物排放浓度超过低量程上限时自动切换,量程设置信息需自动传输至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两者要求并无冲突,《管理办法》未规定双量程或多量程具体限值,主要是考虑到在实际工作中,自动监测设备应考虑工况等实情,不应出现因量程设置上限过低导致正常测量数据“触顶”的情况。 贵司可在《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规定的要求上,结合实际情况,参考《关于做好重点单位自动监控安装联网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2021〕484号)相关内容,妥善设置自动监测设备量程。 希望以上回答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您可以电话联系我们:025-58527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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