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5-09-26
垃圾焚烧发电企业产生的炉渣环评批复是按一般固体废物管理或综合利用,但是这种炉渣的pH值往往很高,有的达到14。这种渣交由有资质的公司进行金属提选后产生的尾渣pH值仍然超过12.5,如果按腐蚀性认定的话,这种尾渣应该属于危险废物。对于这种环评批复属于一般固体废物而采样分析鉴定属于危险废物的情况,应当如何认定尾渣的性质?如果在二次综合利用过程中,露天存放,管理不规范,造成一定影响。是按危险废物条款处罚还是按一般固体废物条款处罚?
您好,根据《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目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垃圾焚烧发电企业产生的炉渣已列入《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目录》,种类及代码归类为SW03炉渣(441-001-S03),但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另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鉴别》(GB5085.1)“3.1 按照GB/T 15555.12-1995的规定制备的浸出液,pH≥12.5,或者pH≤2.0”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尾渣属判定性,应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298)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并根据鉴别结论判断是否具有危险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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