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19-09-05
一般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中的处置范畴?
你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八条第(六)款规定,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份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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