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是否必须为建设用地的问题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5-07-21

环境 安徽省 土壤生态环境 综合业务

问题

尊敬的领导: 我是从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技术人员,在最近的专家评审中,有领导提出调查地块应当已经完成了用地审批且转为了建设用地(建设用地批复),才能进行报告的评审和备案。 关于这个建设用地批复是否必要,并没查到相应的政策要求。同时在以往的调查报告完成后,需要在“全国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中上传相应资料,该界面有一选项为“现状用地类型“,子选项有建设用地、农用地、未利用地、其他,是否可以理解建设用地批复并不是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必备文件。(本次调查地块规划为安置区,为居住用地,现状及历史均为耕地,正在办理建设用地批复) 由于后期仍存在很多正在办理建设用地批复(文件未下),已经开展土壤污染调查的地块,对后期评审产生了一些逻辑问题,因此在此咨询。 此致 敬礼!

回复

您好,根据土壤法第五十九条相关要求,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报当地生态环境部主管部门,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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