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时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法规符合性问题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1-12-29

环境 山西省 核与辐射安全 综合业务

问题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公司有一个关于何时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法规符合性问题想咨询一下您。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我公司为Ⅲ类射线装置销售企业,公司在参与投标时,《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在办理中,在销售合同签订前(设备尚未安装使用)取得了《辐射安全许可证》。这是否并未违反该条例的规定?还请帮忙给予答复,盼复,谢谢!

回复

您好,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事业的关心与支持。辐射安全许可管理是通过对拟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单位的安全和防护设施、人员资质、管理措施等方面的评价和验证,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方可允许该单位开展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等活动,从而防止或减少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对人体和环境的危害,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促进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应用。

关联文件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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