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拆除大气和污水污染防治设施是否还需要进行审批?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问政平台 2023-08-07

环境 广东省 综合业务

问题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均已删除了“擅自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相关法律规定,现在企业拆除大气和污水污染防治设施是否还需要进行审批?

回复

您好。《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得擅自拆除、闲置防治污染设施。确需拆除、闲置的,应当提前十五日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拆除、闲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排污单位应当保障水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闲置或者拆除;确需闲置、拆除的,应当提前十五日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闲置、拆除。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关联文件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三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八十七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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