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1-07-27
请问贵厅,对于已建企业在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时候判定管理类别和申报的具体内容是根据企业建设项目的环评报告还是企业实际建设情况(有些企业只是阶段性建成)?对于新建、在建企业因为在一般的情况下,企业往往不能一次性建设到位,生产设备或者工序是逐步就位的,那么在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时候判定管理类别和申报的具体内容是根据企业建设项目的环评报告还是企业实际建设情况(原辅料用量、产能、工序会影响排污许可管理类别的判定)?因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新建项目必须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排污许可证。”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9 修订):“2015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排污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排污许可证。”请问在对于已建(竣工、阶段性竣工),新建,在建等企业的排污许可证申领时具体该如何执行?
今年3月1日《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 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可以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也可以通过信函等方式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排污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材料; (三)按照污染物排放口、主要生产设施或者车间、厂界申请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四)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自行监测方案等信息; (五)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产生和排放污染物环节等信息,及其是否涉及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情形的情况说明。 第八条还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还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一)属于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提出申请前已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单位基本信息、拟申请许可事项的说明材料; (二)属于城镇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排污单位的纳污范围、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说明材料; (三)属于排放重点污染物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的,排污单位通过污染物排放量削减替代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说明材料。 您可以按照上述法定要求,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也可向有核发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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