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1-12-09
您好! 我公司有一个关于何时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法规符合性问题想咨询一下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我公司为Ⅲ类射线装置销售企业,公司在参与投标时,《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在办理中,在销售合同签订前(设备尚未安装使用)取得了《辐射安全许可证》。这是否并未违反该条例的规定?还请帮忙给予答复,盼复,谢谢!
你好!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这个指的是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这些活动,应当在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之间发生。你所说的投标时未取证,这个是招投标活动中的资料要约,不属于我们的监管范畴,我们只关注你在销售活动发生时是否有辐射安全许可证。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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