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 2025-09-15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6.2.2.4条款规定,一般情况下采样深度应在监测井水面下0.5m以下。对于低密度非水溶性有机物污染,监测点位应设置在含水层顶部;对于高密度非水溶性有机物污染,监测点位应设置在含水层底部和不透水层顶部。请问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中地下水有机物的采样,是不用经过现场调查确认而直接根据监测指标的密度来采上层样和下层样吗?
地下水分层采样的规定是对存在非水溶性有机物污染(即存在自由相非水相液体/有机相)情况下的常规技术要求,是为了确保在调查中最大可能捕获有机相污染,在未开展水文地质调查、未确认有机相存在的情况下,机械按指标物性参数分层采样不符合规定本义。按照《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HJ 1019-2019)6.2.1.4款规定,“可采用油水界面仪或单阀门贝勒管判断地下水中是否存在非水相液体”。因此,对可能存在有机相的地下水进行采样时,建议根据HJ 25.2和HJ1019等要求,结合污染特征,合理确定监测井深度,在排除有机相存在的可能性后,可不在监测井上、下层分别采样。
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HJ1019-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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