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问政平台 2023-02-28
您好,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中10.1节要求,认为环境影响可以接受的条件之一为“...污染物短期浓度贡献值的最大浓度占标率需要≤100%...”;但是导则中8.7.5节中“...污染物短期浓度超过环境质量浓度限值的,可以...设立大气防护距离...”。 问题1:请问上述两点是否矛盾呢?为什么? 问题2:若某一新建项目,新增大气污染物短期浓度贡献值超标,划定了大气防护距离,结论是否可以认为影响环境可以接受呢? 问题3:若是新增大气污染物短期浓度贡献值最远超标距离为10公里,自厂界划定10公里的防护区域,防护区域内无长期居住人群,那么这样对环境影响又是否可以接受呢?
您好!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10.3.2规定“项目大气环境防护区域之外,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符合10.1规定的要求”,其中10.1.1规定当同时满足“达标区域的建设项目新增污染源正常排放下污染物短期浓度贡献值的最大浓度占标率≤100%;年均浓度贡献值的最大浓度占标率≤30%(其中一类区≤10%);叠加现状浓度、区域削减污染源以及在建、拟建项目的环境影响后,主要污染物的保证率日平均质量浓度和年平均质量浓度均符合环境质量标准,主要污染物仅有短期浓度限值的,叠加后的短期浓度符合环境质量标准”则认为环境影响可以接受。 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环境影响评价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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