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19-02-15
(1)根据“关于开展2019年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的通告”,初次申领排污证的单位,需要在平台上填报并提交申请材料即可,那么,需要企业进行现场监测,提供监测报告吗?(2)HJ 942-2018中提到,废气一般排放口许可排放浓度,不许可排放量,意思是企业的一般排放口按照相关排放标准填写“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就行,不用把环评中的预测排放量写入“许可排放量”吗?后期监测也不用计算实际排放量,是吗?(3)HJ 942-2018中提到,单独排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仅说明排放去向,意思是:不用写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后期不用自行监测生活污水排口,是吗?
关于问题1,在申领排污许可证过程中,在网上平台填报并提交申请材料阶段,一般情况下不需要提交相关的监测报告,因为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需要先领证才能排污(过渡期除外),未领证不能排污,不排污就不会有监测数据。需要补充的是,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要求,如果排污单位的污染防治设施未采用推荐的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则需要提供相关的监测数据或其他能够证明达标排放的材料作为附件。关于问题2,对于某个排污单位,应当优先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规定的相应行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进行填报,如果无相应行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或者规范暂未发布,可以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进行填报。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一般排放口不许可排放量。关于问题3,也是优先适用具体行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如果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则可以明确单独排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仅说明排放去向,不需要填报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从排污许可证管理的角度,单独排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暂不需要开展自行监测,实际还要结合具体行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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