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2023-12-01
《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有污染的建设项目。 问题:该款中表述的“有污染的建设项目”是否包括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农村居民为满足住房需求而开展的建房活动?
来信人,您咨询的“《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含义”有关事项,经我厅研究,答复如下:根据《关于答复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环办环监函〔2018〕767号)第七项“关于生活面源污染”的规定:原住居民住宅允许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保留,其生产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必须收集处理;仅针对原住居民的非经营性新农村建设、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保留,但产生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必须进行收集处理。基于上述,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原住居民为满足住房需求可开展适度的建房活动,但不得实施农家乐、宾馆酒店、餐饮娱乐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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