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5-11-05
现有一个年存栏量10000头、年出栏量20000头的生猪养殖项目,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查阅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等相关文件,均未针对本项目提出明确的卫生防护距离要求。同时,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判定,本项目大气评价等级为二级,按照该导则要求,二级评价无需开展进一步的大气环境影响预测,也无需设置大气防护距离。基于此,本项目是否仍需参照《大气有害物质无组织排放卫生防护距离推导技术导则》(GB/T39499-2020)核算卫生防护距离?或者能否参照同类型项目,设置200米的环境保护距离?
您好,按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要求,合理设置防护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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