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39193-2020适用性问题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1-10-19

环境 江苏省 大气环境 生态环境执法

问题

GB/T 39193-2020《环境空气 颗粒物质量浓度测定 重量法》是否可以用于环境空气和无组织排放颗粒物监测。之前在相应的标准中,均要求参照 GB/T 15432-1995《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开展环境空气和无组织排放颗粒物的监测。

回复

《环境空气颗粒物质量浓度测定重量法》(GB/T 39193-2020)中章节1规定“本标准适用于使用滤膜称重的方法测量环境空气的颗粒物浓度。”在该标准中并未对颗粒物的粒径做出规定。《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5432-1995)中1.1章节规定“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总悬浮颗粒物的重量法。”该标准测定的是总悬浮颗粒物(粒径小于100μm)。对于检测方法的选择,应按照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污染物指标、方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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