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职称评定相关规定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1-08-26

环境 安徽省 综合业务

问题

领导您好,我想咨询两个关于职称评定的问题: 1.我之前是在气象部门工作并于2014年获得 气象部门评定的气象专业方向 高级工程师证书,我于2020年转到企业工作,从事环境方向,请问,如果我申报环境方向正高级工程师,原有的气象专业方向的高级工程师证书是否可以作为评审条件使用,是否需要进行转评,如果需要转评应该如何办理? 2.每年参加的生态环境部评估中心组织的培训学习,是否可以作为继续教育专业课程的课时?谢谢!

回复

第一个问题,不可以作为评审条件使用,需要进行转评。具体转评的规定和要求,请参阅省人社厅发布的《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皖人社发〔2018〕5号),其中第七章有明确规定;第二问题,按照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21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21〕115号)要求,“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培训,须经学员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直单位为干部人事部门)备案同意后方可实施。”各地各机构组织的相关培训,没有按上述要求备案同意的,相关培训学时不能作为继续教育专业课程计算课时。 请参照上述要求做好职称准备工作。也感谢您对我省生态环境保护事业的关心关注。

关联文件

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皖人社发[2018]5号)

关于做好2021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21]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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