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2023-06-13
领导,您好!我想咨询以下几个问题,盼请回复! “十四五”期间,国家继续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将化学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4项污染物作为约束性指标进行考核。 (1)请问下今后申报的环评项目还需要对二氧化硫跟颗粒物进行控制吗? (2)2020年环评批复了的关于颗粒物和二氧化硫的总量控制还有效吗?是否继续需要执行?排污许可申报的时候是否要按最严对比? (3)2020年批复的燃煤锅炉项目,由于煤质发生变化导致的颗粒物、二氧化硫与原环评批复总量不达标,但是已通过验收的情况(排放浓度均达标,只是总量不达标),应该怎么解决总量的问题? 盼请领导百忙之中给予回复,谢谢!
网友您好: 您的网站留言收悉,具体回复内容如下: 根据“十四五”期间主要污染物约束性指标不再涉及二氧化硫,不要求二氧化硫总量减排控制,但仍需按照相关排放标准进行达标排放。2020年批复的项目环评提出的污染物总量控制仍有效,需继续执行。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修订)第十七条“核发环保部门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规定的行业重点污染物允许排放量核算方法,以及环境质量改善的要求,确定排污单位的许可排放量。对于本办法实施前已有依法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核发环保部门应当按照行业重点污染物允许排放量核算方法、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2015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排污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确定的排放量严于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确定的许可排放量的,核发环保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要求确定排污单位的许可排放量。” 根据您的提问,因煤质变化发生变化导致与环评批复总量不达标,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八条“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表述中提及项目已通过验收,不符合相关要求,建议企业重新组织验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七条“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因此,建议您咨询该建设项目原环评审批部门意见后,采取下一步措施。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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