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类污染物在废水总排放口采样及排放执行标准问题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问政平台 2021-08-10

环境 广东省 水生态环境 生态环境执法

问题

根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采矿行业的尾矿坝出水口不得视为车间排放口)”;《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表1中,总铬、六价铬、总镍等第一类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均为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而总铜、总锌等第二类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为企业废水总排放口。某企业的排污许可证上规定了总镍的车间排放口标准数值为0.5mg/L,但总排放口未明确总镍执行的标准和数值。若在总排放口对废水中的总镍进行采样,采样方式是否不符合“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的规定?若在废水总排放口采样监测的总镍浓度为0.7mg/L,是否可以认定属超标排放?

回复

您好,《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1597-2015)的4.2.6 规定:“企业(含电镀专业园区)向其法定边界外环境排放废水,其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等第一类污染物浓度不得超过表 1、表 2 相应的排放限值。”谢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关联文件

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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