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0-06-27
本人遇到一项目,该项目大气卫生防护距离内有一食品企业,请问食品、医药企业属于环境保护目标吗?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环境空气保护目标为评价范围列按GB3095规定划分为一类区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二类区的居住区、文化区和农村地区中人群较集中的区域。就您咨询的问题,建议同时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有关要求,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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