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4-01-16
《锂离子电池及相关电池材料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提出新建、扩建涉及正极材料前驱体和锂盐制造的建设项目(盐湖资源类锂盐制造项目除外)应布设在依法合规设立的产业园区内,符合园区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如果项目不在工业园区,老化工企业准备技改转产生产磷酸铁锂,假设购买锂云母制造碳酸锂,在通过碳酸锂生产磷酸铁锂,是否属于涉及锂盐制造的建设项目,需要入合规产业园区。 如果企业直接购买碳酸锂生产磷酸铁锂,是否就可以不在产业园区内,符合三线一单要求即可。
您好,1.所述项目属于涉及锂盐制造的建设项目。2.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湘政发〔2016〕10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产业园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8〕15号)有关规定“除矿产资源、能源开发等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新上工业项目必须安排在当地省级及以上园区”。相关项目是否需要入合规产业园区,建议咨询省自然资源部门;关于项目是否需要入化工园区,建议向省工信部门咨询。我省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省政府和职能部门相关政策要求,对项目环评进行把关。
关于加快推进产业园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8]1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湘政发[2016]10号)
关于印发集成电路制造、锂离子电池及相关电池材料制造、电解铝、水泥制造四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的通知(环办环评[2023]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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