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18-11-08
在江苏从事企业单位的清洁生产审核等咨询服务,是否需要到江苏省环保厅相关部门备案,相关备案条件有哪些,需向哪个政府哪个部门咨询
根据您的提问,我厅对最新的清洁生产审核相关文件进行梳理,现提供一下信息: 1、《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第七条规定: “需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应向本地具有管辖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及相应的技术佐证材料; (二)委托咨询服务机构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提交《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十六条中咨询服务机构需具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2、《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 协助企业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咨询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提供公平、公正和高效率服务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 (二)具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物料平衡测试、能量和水平衡测试的基本检测分析器具、设备或手段。 (三)拥有熟悉相关行业生产工艺、技术规程和节能、节水、污染防治管理要求的技术人员。 (四)拥有掌握清洁生产审核方法并具有清洁生产审核咨询经验的技术人员。 建议咨询人可向属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咨询,如需要可根据以上文件要求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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