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排污登记表管理的企业开展自行监测的相关问题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1-12-21

环境 山西省 排污许可

问题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未明确要求执行排污登记表管理的企业开展自行监测。但作为执行排污登记表管理的排污单位,是否必须“自证清白”,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开展自行监测?

回复

您好,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事业的关心与支持。对于实施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如其他环境管理要求明确应进行监测的,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关联文件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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