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 2018-08-29
《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行动方案(2017-2020年)》(农牧发[2017]11号)中明确异位发酵床作为一种养殖业节能减排、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方式,在东部沿海和西南地区推行,该工艺已得到农业部认可和推广。目前缺少针对该工艺的技术规范及文件,从环保角度依据从严原则,要求异位发酵床车间密闭经集中处理后,用不低于15m排气管有组织排放。但从工艺原理和企业运营角度分析,该措施难以实施:其原理简述为:好氧微生物在氧气充足的条件下,将畜禽产生的粪污发酵分解为CO2、H2O和N2,同时发酵床中的有益菌对猪粪中的粪臭素和硫化氢等具有很强的分解作用,改善了猪场原有的环境。现在使用异位发酵床的猪场,周边的气体经过第三方监测是符合国家标准的。若将发酵车间密封,车间内氧气含量不足,发酵床不能正常运行。负压集气大功率风机运行产生高昂的电费,养殖企业难以承担。因此,集气处理后有组织排放的环保措施对于异位发酵床工艺是没必要的,也是难以运行的。建议异位发酵床运行的气体交换可否无组织排放?
一、异位发酵床是一种利用微生物好氧发酵分解畜禽养殖粪便的技术,需要充分通风以保证发酵床的氧气供应充足,在微生物的作用下,将粪便中的有机物分解产生CO2、H2O、N2和热量等物质,降低恶臭物质浓度。处理工艺需按上述原理设计操作。 二、畜禽养殖项目选址应避开禁止养殖区域、环境敏感区。采用异位发酵工艺的养殖场,需要因地制宜,加强恶臭气体污染控制,特别是粪污喷洒作业期间的恶臭气体管理。对于受区域大气环境功能及周边敏感目标限制的养殖场和有条件的养殖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合理的车间封闭和臭气收集并配套建设污染治理设施。 三、异位发酵床无论车间是否封闭,臭气排放均应满足《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以及地方制定的相关标准要求,对场址周边的敏感目标影响也应满足相应要求。
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行动方案(2017-2020年)(农牧发[2017]11号)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GB14554-93)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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