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18-07-11
我单位依据《污染防治法》要求,准备对自产的油漆渣(危废HW12)进行减量化处理(脱水干化处理),项目属于“单独收集+处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规定应当使用《环评报告表》;然而属地环保部门要求使用《环评报告书》。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三十四、环境治理业/100/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的处置及综合利用/利用及处置的(单独收集、病死动物化尸窖(井)除外):报告书/其他:报告表。 一、对环评等级适用的异议: 1、我单位认为:《名录》“利用及处置的(单独收集、病死动物化尸窖(井)除外)”中的“单独收集”是“利用及处置的危废来源属于单独收集的环节”。“单独收集”与“利用及处置”属于“交叉关系”。 如果不具有“交叉关系”,这里的“单独收集”限定就没有必要。 2、徐州市贾汪区环保部门认为:《名录》“利用及处置的(单独收集、病死动物化尸窖(井)除外)”中的“单独收集”是“单独收集的环节”。这里的“单独收集”与“利用及处置”属于“不相关关系”。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的解释权属生态环境部, 建议向生态环境部咨询,http://www.zhb.gov.ex2.hbt.ipv6.jiangsu.gov.cn/hdjl/bzxxzs_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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