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 2025-09-15
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开展的条件?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0〕65号)明确“对可能导致区域环境质量下降、生态功能退化,实施五年以上且未发生重大调整的规划,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及时开展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工作,编制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应包括对已实施规划内容的评估和后续规划内容的优化调整建议,评价结论应报告相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对评价结果作出反馈”。
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0]65号)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
2025-09-15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
2025-09-15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
2018-05-18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
2025-09-15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
2019-06-11
0/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