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2025-06-17
尊敬的甘肃省生态环境厅领导: 您好!我公司准备在甘肃省投资建设一个垃圾焚烧发电的项目,目前正在了解甘肃省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审批流程,想咨询以下问题: 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即同时包含垃圾焚烧和发电功能的项目)和垃圾焚烧不发电的项目(即仅进行垃圾焚烧处理,不涉及发电环节)的审批部门都是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还是有什么不同? 如果审批部门因发电与否而不同,具体的标准和依据是什么? 望回复!谢谢。
网友您好: 您的网络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最新分级审批要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生活垃圾焚烧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主要考虑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属于电力项目,需纳入省级专项规划,项目规模较大,环境影响更复杂;而仅焚烧不发电的项目处理规模相对较小,属于市政环保设施。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5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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