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6-02-10
领导,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在北京市餐饮行业污染防治手册,第三条、投产前环境管理要求 的(一)禁限目录的要求中:5. 与环境敏感目标保持距离,餐饮单位所在建筑物边界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边界小距离不得小于9m;项目排气筒出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边界的距离不得小于20m。 以上的要求是硬性要求还是可遵守可不遵守?还是此手册只准对北京市哪个区需要执行?
尊敬的市民, 您好!来信收悉。现就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北京市餐饮行业污染防治手册》中相关要求,引自《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2010)。根据原环境保护部《关于执行〈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有关事项的复函》(环函〔2010〕336号)中解释,《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554-2010)系原环境保护部制定的指导性技术文件,该标准应由相关方自愿采用。 感谢您对我市生态环境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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