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23-11-03
领导您好,我单位属于川内一家非金属矿开采企业,已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手续。我单位现有开采方式为洞采(5处),现拟将1处洞采变更为露天开采,变更后的1处露天开采可能导致该处开采点开采深度变化,现特向领导咨询:该变更是否可以直接纳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中?
网友: 您好,来信收悉! 根据生态环境部相关规定,对于国家和地区尚未颁布重大变动清单的行业。可由建设单位编制工程变动后的环境影响变化情况材料,自行进行重大变动的判定,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若认定属于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应当按现行分级审批规定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认定不属于重大变动,建设单位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在自主验收中说明工程变更后的实际环境影响。 感谢您对我省生态环境工作的关注!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11月3日
0/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