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相关企业执行标准的疑问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4-01-25

环境 江苏省 大气环境 生态环境执法

问题

1,农药制造业涉及挥发性有机物应当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 ),还是《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还是取严执行?2,生物药品制造企业:应当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042—2021),《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生物制药行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 3560-2019)适用范围均包括生物药品制造企业,企业应当执行哪个标准?执行的原则是什么?是按照所属行业标准最细化的执行,还是标准发布时间,还是取严执行?

回复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根据您的咨询,经研究,答复如下: DB32/ 3151—2016标准“前言”中明确,本标准未规定的污染物适用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实施后国家或本省另行发布的相关标准严于本标准时,应执行其相关标准。因此,对于DB32/ 3151—2016和GB 39727—2020中均列出的污染物项目,取严执行;对于仅自身列出的污染物项目,均要执行。 DB32/ 4042—2021标准“引言”中明确,长三角三省一市的制药工业(正文中“1 范围”和“3.1 制药工业”规定了行业范围)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按照本文件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地方相关制药行业排放标准(地方有特别声明的除外);本文件颁布实施后,国家出台相应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文件的,执行国家标准。因此属于DB32/ 4042—2021规定的制药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不再执行DB32/ 3151—2016和DB32/ 3560—2019标准。 希望以上回答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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