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有关内容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1-12-29

环境 湖南省 水生态环境 综合业务

问题

《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在湘江干流两岸各二十公里范围内不得新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和外排水污染物涉及重金属的项目。”请问“外排水”如何解读?排至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的算不算“外排水”?

回复

一、属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人大的常委会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建议咨询者向地方人大申请进行权威解释。 二、我厅作为业务部门,建议解释为:1、外排水污染物:是指外排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的,能导致水体污染的物质。2、根据上述定义和城镇污水处理工艺不能处理重金属污染物的实际情况,外排水污染物涉及重金属的项目,其外排废水排至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情况,也属于“外排水污染物”范畴。

关联文件

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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