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4-09-13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生态影响类)(试行)》表1专项评价设置原则表:地下水(含矿泉水)开采,需要开展地下水专项评价。 咨询相关问题。 1、地下水(含矿泉水)开采,是否适用非地下水开采的水厂项目,如陆地水箱水产养殖项目拟采用地下水为生产生活水源。换言之,即非地下水开采的水厂的其他项目,是否只要抽取地下水为生产生活水源就属于地下水(含矿泉水)开采范畴。 2、如果地下水(含矿泉水)开采也适用于用非地下水开采的水厂项目。该类项目对于生态影响类报告表,就要做地下水专项,而对于污染影响类报告表项目则无该地下水专项设置要求。这是否矛盾,或这是否说明地下水(含矿泉水)开采仅是针对地下水开采的水厂项目? 谢谢!
咨询人,您好!首先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根据您提出的问题我厅答复如下:1.地下水(含矿泉水)取水权限审批主管单位非生态环境部门,建议咨询水利部门。2.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规定,其他同时涉及污染和生态影响的建设项目,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生态影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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