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2019)采集8个样品开展鉴别,超过《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易燃性鉴别》(GB 5085.4-2007)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5085.6-2007)限值的样品数各为2个,即超标份样总数为4,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 2025-09-15

环境 全国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 综合业务

问题

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2019)采集8个样品开展鉴别,超过《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易燃性鉴别》(GB 5085.4-2007)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5085.6-2007)限值的样品数各为2个,即超标份样总数为4,鉴别结果该如何判定?

回复

危险废物鉴别应根据待鉴别固体废物的质量,依据《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2019)表1确定采集最小份样数为8个,检测结果依据表3确定超标份样数限值为3个,即检测结果如果超过《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易燃性鉴别》(GB 5085.4-2007)或《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5085.6-2007)限值的份样数≥3个,即可判定该固体废物具有易燃性或毒性物质含量危险特性。如果检测结果超过《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易燃性鉴别》(GB 5085.4-2007)或《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5085.6-2007)限值的份样数各为2个,根据相关标准判断固体废物不具有易燃性,也不具有毒性物质含量危险特性。即危险特性判断应按照标准确定的单一危险特性超标样品份数,不同危险特性的超标样品份数不累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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