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1-03-03
我想了解下贵省的产危废企业危废信息公开情况,是否有便于公众查看产危废企业危废信息公开的平台?如果有,可否告知?
您好,按照新《固废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能力、利用处置状况等信息。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感谢您的来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四十三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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