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搬迁项目环评类别咨询的回复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 2018-09-17

环境 全国 综合业务

问题

根据《2017年6月29日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公布 根据2018年4月28日公布的《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修正)》,三十九项:医院、专科防治院(所、站)、社区医疗、卫生院(所、站)、血站、急救中心、妇幼保健院、疗养院等其他卫生机构,新建、扩建床位500张及以上的(名录中涉及规模的,均指新增规模。)编制报告书。先咨询如下:有个某市妇幼保健院易址搬迁,搬迁前后地理位置属于同一个行政街道,直接距离两公里,新选址的地方纳污水体、医院污水去向与搬迁前相同,搬迁后规模由原来150张床位扩大到500张,即新增350张床位。请问按照名录及修改单,本项目是否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因为新增规模没达到500张及以上。

回复

搬迁后新增床位至500张,相当于异地新建了500张床位的妇幼保健医院。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 第44号)(以下简称《名录》)“三十九、卫生”中的“111.医院、专科防治院(所、站)、社区医疗、卫生院(所、站)、血站、急救中心、妇幼保健院、疗养院等卫生机构”分类,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关联文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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