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问政平台 2021-11-3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第五十九条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请问,具体时间节点是什么时候?是在地块内建筑物拆除后还是拆除之前做呢?
您好,根据来信回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第五十九条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中用途变更属于自然资源部门职责范围,具体节点建议咨询自然资源部门。 二、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及效果评估报告技术审查要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目的是明确地块污染物种类、浓度和空间分布,并提出是否需要开展进一步风险评估的建议。建议在建筑物拆除后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若未拆除即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于地块存在尚未清理完毕的危废、固废、建筑物等,若清运或拆除过程新发现污染或产生二次污染,需对新发现污染或二次污染区域开展补充调查。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及效果评估报告技术审查要点(粤环办[2020]6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号)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问政平台
2022-03-25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问政平台
2022-05-23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问政平台
2021-06-24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问政平台
2021-03-01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问政平台
2021-12-30
0/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