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4-10-08
项目拟将某小型水库作为饮用水水源,调查发现水库库尾处有一条已建高速公路两处穿越库区,穿越长度共计约200m。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和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小型水库和单一供水功能的湖泊、水库应将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以下的全部水域划为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为一级保护区水域外不小于200m范围内的陆域,或一定高程线以下的陆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若将该水源地作为饮用水水源,则高速公路穿越水库段将位于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内,请问将该水库作为饮用水水源是否具有可行性?若可行,需采取哪些保护措施来减少高速公路对水源地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高速公路穿越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存在较大的安全风险隐患,建议另寻其他更合适的饮用水水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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