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苏环办﹝2015﹞256号中“总储存容量”的疑问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19-06-10

环境 江苏省 环境风险 环境影响评价

问题

尊敬的领导: 咨询一下省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评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15﹞256号)中“配套的仓储设施总储存容量增加30%及以上”如何理解。 假设项目原环评设计储存A有毒化学物质100吨,B有毒化学物质100吨,实际建设过程中A增加到150吨,B减少到50吨(或未减少),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回复

我厅2015年印发的《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评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15﹞256号)明确规定“配套的仓储设施(储存危险化学品或其他环境风险大的物品)总储存容量增加30%及以上”的属于重大变动,总存储容量是指仓库、储罐等贮存设施对于物品(危险化学品或其他环境风险大的物品)的最大储存能力,若总储存量相对于环评增加30%及以上,可判定属于重大变动。针对来信中提出的A、B两种物质的调减,因环保主要考虑的对外环境的影响和存在的环境风险,若A、B两种物质同属于危险化学品或其他环境风险大的物品,且对外环境的影响和存在的环境风险相当,总储存容量增加30%以下,原则上不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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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评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15﹞2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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