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问政平台 2021-07-13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金属铸造工业》(HJ1115—2020)中的表2有多种颗粒物处理技术如:静电除尘器、袋式除尘器、电袋复合除尘器、旋风除尘器、滤筒除尘器、湿式除尘器、其他,但对于可行性技术的判定仅认同附录A中的技术,“如采用不属于“附录 A 废气和废水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表”中的技术,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附录A中仅有布袋除尘器这一种处理技术,是否其他技术都不算是可行技术?
您好!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金属铸造工业(HJ 1115-2020)》有关规定,对于排污单位采用标准所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附录 A),或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排污单位采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要求的污染治理技术的,可以认为排污单位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措施有能力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对于未采用的,排污单位应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已有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对于国内外首次采用的污染防治技术,还应当提供中试数据等说明材料),证明可达到与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相当的处理能力,并加强自行监测、台账记录,评估达标可行性。金属铸造工业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发布后,从其规定。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金属铸造工业(HJ1115—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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