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4-09-26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禁止在禁燃区内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请问个体经营者在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由市场监管部门处理还是由环境保护部门处理?具体条款?
您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经营者在禁燃区内有销售高污染燃料的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处理;在禁燃区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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