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6-03-02
尊敬的领导: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十九条“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某风力发电项目2座风机及少量道路位于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内。请问该类项目是否属于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能否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建设?恳请省生态环境厅给予指导为盼。 谢谢!
您好,回复如下:1、风力发电项目不属于排放污染的项目,但是在运营期间清洗维护风力发电板等行为会产生次生污染,且由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不得设置排污口,如处理后无外排或进行外运处理,可视为无排放项目。 2、风力发电项目在建设项间,需进行道路运输和发电机组主体建设,势将涉破坏山体、植被等情况,如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内建设,应充分论证对涵养水源的影响,在不破坏水源涵养功能的情况下可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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