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5-01-16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部令第35号)已于2025年1月1日起实施了,《管理办法》中明确了(1)造纸、化工、印染等涉水重点行业,(2)排放放射性物质、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以及(3)污水或者污染物排放量达到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规模标准的入河排污口,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其余入河排污口设置提交简要分析材料。 现特向贵单位咨询,《管理办法》中的“(3)污水或者污染物排放量达到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规模标准的入河排污口”特指是哪些排污口?规模标准确定的依据是什么?
咨询人您好!首先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根据您提出的问题我厅答复如下:根据《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排污口分类》(HJ1312—2023)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对规模以上的工矿企业入河排污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进行重点监管,规模以上是指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的: a)日排放水量300吨及以上或者年排放水量 10 万吨及以上的; b)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大于30吨,或者总氮年排放量大于 10 吨,或者总磷年排放量大于0.5吨的; c)其他单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大于300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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