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备用燃煤锅炉的环评咨询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3-08-02

环境 河北省 大气环境 环境影响评价

问题

领导您好,想请教某县区供暖公司有3台40吨、80吨、65吨供暖燃煤锅炉,已做过报告书,现在要新上一台50吨燃煤锅炉做备用,说在正式锅炉检修故障原因时短暂启用,并且报告表中显示因为是备用锅炉,颗粒物控制指标皆为0,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皆不新增。现在想请教备用燃煤锅炉可以上与正式使用锅炉吨数完全不一样的吗?如果可以上,污染物总量都是0且不用做污染物总量指标确认书吗?非常感谢。

回复

根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7月16日修订)第十二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关联文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修正)(国务院令第6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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