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 2025-09-15
如果在土壤修复的过程中,在基坑底部或侧壁发现之前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尚未发现的污染物或污染区域,请问是必须根据环办土壤〔2019〕63号要求补充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重新评审,还是参照《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HJ25.5-2018)要求开展效果评估并要求结合效果评估专家意见直接开展补充修复工作而无需补充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重新评审?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环办土壤〔2019〕63号)规定,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通过评审后,若发现存在未查明的污染(包括污染物或者污染区域),组织评审部门可要求补充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重新评审。建议依据该文件执行。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环办土壤[2019]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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