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3-02-16
某宾馆等商业综合体类项目位于非城市建设区,但符合相关区域(公园等其他性质)规划。但由于饮用水水源的划分,该区域被划入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其中,宾馆等商业综合体刚好位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 宾馆等商业综合体项目其营运期的主要影响是生活污水。建设单位拟将生活污水处理后排入封闭的配套景区湖内(景区湖也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但不连通地表水),以及用于作为景区的景观用水,不外排。 请问,像这类在饮用水源保护区二级范围内的社会区域类项目(房地产开发、商业综合体、宾馆、酒店、办公用房、标准厂房等,且符合用地规划),废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或消纳,无废水排到饮用水源地表水体,是否可以在饮用水源保护区二级范围内建设?谢谢!
咨询人您好!首先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问题,我厅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版)第六十六条指出“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以及生态环境部《关于答复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环办环监函〔2018〕767号)有关要求,原住居民的非经营性新农村建设、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保留,但产生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必须进行收集处理。为上述情形配套建设的污染治理设施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保留,但处理后的污水原则上引到保护区外排放,不具备外引条件的,可通过农田灌溉、植树、造林等方式回用,或排入湿地进行二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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