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1-12-17
您好! 我集团位于南宁市的加工厂已建成胶合板生产线,并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脲醛树脂胶黏剂生产线,均已取得环评批复。 由于近两年大量家具厂使用无醛板(采用MDI胶水),造成我集团南宁加工厂使用的脲醛树脂胶黏剂大量减少,缩减至原来的四分之一,导致配套的脲醛树脂胶黏剂生产线无法正常开机,造成资产闲置和浪费。 与此同时,我集团位于广西区内的其他全资子公司人造板生产线需要使用脲醛树脂黏胶剂,因此我集团拟将南宁加工厂生产的脲醛树脂胶黏剂调配至集团下属各加工厂,全部用于人造板生产。 我集团将南宁子公司生产的脲醛树脂黏胶剂调配至集团其他下属子公司用于人造板生产,是否属于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胶合板生产项目行业类别的函 (桂环函〔2018) 1870 号 )中的“胶合板生产项目配套的胶水生产线自用不外售”类型?若该脲醛树脂黏胶剂生产线进行改扩建,是否需要按化工生产项目的相关要求必须进入化工工业园区?
咨询人您好!首先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针对您提出的问题我厅答复如下: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建设内容不涉及主体工程的改建、扩建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照改建、扩建的工程内容确定。不涉及人造板生产和胶合板生产等主体工程的改扩建项目,单纯为脲醛树脂黏胶剂生产线改扩建的项目按化工项目生产相关要求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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