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供暖锅炉试运行期限认定咨询的回复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 2019-04-22

环境 全国 大气环境 生态环境执法

问题

一供暖锅炉,每年只在供暖期生产(每年11月15日至3月15日),2017年开始供暖,在线数据上传,该企业的验收期限是否包含其停产时间,如何判定其验收期限? 《验收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验收期限是指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

回复

验收期不包括停产期。《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82号令)2017年10月1日期实施,将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工作由环保部门改为建设单位依照规定自主验收。来信所指锅炉自2017年投入使用至今,已历经两个供暖期,且在每个供暖期投入使用时间均为4个月,已超过规定的3个月验收期限,理应已经完成自主验收。

关联文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82号令)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

评论 0条评论

0/150

  • 按热度排序
  • 按时间排序

相关问答

  • 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是否可由环评单位承担问题的回复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

    2019-04-01

  • 关于畜禽养殖环保竣工验收流程疑问的回复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

    2019-04-01

  • 关于化工企业试生产是否仍需要请示地方环保局的回复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

    2019-04-30

  • 关于如何“依法”界定分期建设项目?如何分期竣工验收?的回复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

    2019-05-21

  • 关于验收执行标准和验收工况问题的回复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

    2019-04-01

设为首页 |  版权© 尚云环境 |  京公网安备 11011402011579号 |  京ICP备17049511号-2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0914